本案例解析了员工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主张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被驳回的争议,法院认定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承诺违反法律但有效,公司无主观恶意不构成被迫离职事由。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赵某2020年12月2日入职某养老院,担任护理员,劳动报酬为2480元/活跃。2021年10月11日,赵某以公司克扣工资、不为员工缴纳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嗣后,员工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案件审理中,公司提供了员工签名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主张员工自己同意不交社会保险。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对员工赵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结果和仲裁结果一致,也没有支持员工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员工对于公司提供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中其本人签名真实性无异议,员工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承诺是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署,故应当认定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从上述承诺内容显示,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该承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但公司系基于员工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其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员工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作为解除依据,有违诚信原则,公司亦不存在恶意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现员工据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上海地区,即便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只要员工签字确认,其同意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即便今后员工反悔,以此为由走被迫离职,公司也不用担心。司法实践中,该等情况下,一般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仅如此,如果公司基于未交社保,实际有向员工支付未交社保补贴,并约定如果补缴社保,员工需向公司退还未交社保补贴的,一旦公司补缴了社会保险,则,公司可以要求员工将实际已支付的未交社保补偿退还给公司。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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