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法院判决支持员工经济补偿请求。本文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明确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提示企业规范加班管理制度,防范用工法律风险,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刘某某于2008年6月24日入职某食品公司苏州分公司。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业务工作。2019年6月12日,刘某某向该苏州公司发出被迫离职告知函,内容:自本人入职以来,公司常年安排制度性加班,周六正常上班而不安排调休,晚上亦安排加班,却从未向本人支付过任何加班工资,周六请假还算事假进行罚款,严重违反《劳动法》关于加班时间和加班费支付的规定。贵公司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本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正式向贵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日起解除与贵司的劳动关系,请贵司接函后立即向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克扣的工资待遇。
之后,刘某某向苏州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申请人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的周末加班工资19317元;2、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6749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未支持员工的仲裁请求。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1、苏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刘某某加班工资18645元;2、支付经济补偿金61187元。公司不服,上诉到苏州中院,苏州中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认可的考勤记录,刘某某确实存在周六加班的事实,经计算,苏州公司应付刘某某离职前2年的周六加班工资18645元。现苏州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故刘某某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苏州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主要是公司完全就未向员工支付过加班费,从而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果仅是因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有争议,而产生加班费工资差额,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般不会获得支持。司法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判例也不尽相同。

公司未支付加班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员工以此为由被迫离职,获得支持

企业未依法支付员工加班费,可能被认定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此类行为不仅增加企业用工成本,还可能引发劳动仲裁、诉讼及行政处罚。建议企业完善考勤与薪酬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加班情况,依法核算并及时支付加班费,避免拖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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