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约定放弃加班费有效!司机离职后签协议确认报酬结清,再主张加班费被驳。法院认定,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自愿达成的放弃加班费协议,不违反法律且无胁迫情形,属有效处分。入职时签的同类协议常因无效,离职协商则可能被认可是员工自主选择,企业需注意时机与方式。
离职约定放弃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张某于2016年11月1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职务为司机,也用工资为3000元。2019年10月29日,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2019年11月7日,张某与公司签订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张某离开工作岗位。协商解除协议书里,明确约定:张某在职期间所有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均已支付完毕,即便有差额,也同意放弃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0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和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驳回了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张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张某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张某和公司之间就劳动关系的解除、支付加班费已签订协议,应视为张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张某也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律师分析:
两个案例,同样是员工放弃加班费,但是,员工在入职时签订的放弃加班费协议,就因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而被认定为无效。而离职时,经过协商后,员工签订的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就认定为是员工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被认定为有效。因此,有些情况下,企业可以让员工放弃加班费,但要注意方法和时间节点,否则,就可能被认定为员工放弃行为无效。
离职约定放弃加班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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