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签放弃加班费协议无效!员工入职时被迫签署放弃加班费协议,离职后仲裁仍获2.4万元加班费。法院认定此类协议免除了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6条,属无效条款。

入职约定放弃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公司,月工资20000元。签订劳动合同时,张某签订了一份放弃加班费协议书,明确声明在职期间即便有加班,也放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权利。2021年1月,张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2400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本案中,某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某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某工资报酬权益。故某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

律师分析:
劳动关系和一般民商事关系不同,即便是民商事关系,如果是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都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更不要说劳动关系下。因此,员工入职时,公司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安排员工签署了放弃或不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协议或承诺,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无效约定,从而导致员工今后,仍可能会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对于公司来说,如果发放的工资不是最低工资,从合法、合规角度来规范,公司应该是拆分工资项目,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加班费,而不是要求员工放弃加班费。

入职约定放弃加班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入职时,约定放弃加班费,无效

对企业而言,与其冒险签无效协议,不如规范加班费支付流程:若员工实际存在加班,应将加班费单独列项或合理拆分工资结构,确保总工资中包含法定的加班报酬;同时完善加班审批制度,通过书面记录明确加班事实与补偿方式,避免因协议无效引发劳动仲裁或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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