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考勤,员工主张加班费被法院驳回!企业高管因岗位无打卡记录,需要自行证明加班事实(如具体工作内容、超时安排等),仅靠微信等间接记录通常不足。企业虽无需主动举证“无加班”,但若员工提供初步线索(如领导安排的加班指令),企业需反证加班不存在,否则可能担责。

无考勤要求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郭某于2023年3月18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国际战略总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前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0元。郭某系公司高管,在职期间没有考勤、打卡、坐班。2023年8月18日,郭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4月18日至8月18日拖欠工资20万元、2023年3月18日至2023年8月18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万元、2023年3月至2023年7月驻外工作补贴2万元、休息日加班9192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62046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郭某的仲裁请求。郭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郭某2023年6月18日至8月18日工资差额4万元、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8月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万元。公司和员工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加班费,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郭某称其系高管,工作过程中无考勤、打卡、坐班,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具有相对灵活性和自由性,仅凭各种时段的微信聊天记录而没有在岗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长,因此,郭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纠纷,举证责任一般都在用人单位,但是,有关加班费的纠纷,关于是否存在考勤的初步举证责任在员工,如果没有考勤,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员工需证明有加班事实,否则,员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员工可以举证证明有考勤或公司认可有考勤,则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公司需举证证明员工主张的加班不存在,否则,公司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所以说,虽然同样是加班费纠纷,有时候类似的案件,却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导致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无考勤要求加班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无考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未获支持

本案核心在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分配,员工主张加班费需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无考勤情况下仅靠模糊记录难以胜诉。建议企业对高管等灵活岗位保留必要的工作安排记录(如邮件、任务单),明确工作时间边界;同时通过制度文件(如岗位说明书)约定弹性工作制下的考核标准,避免员工事后主张“隐性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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