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员工主张两年前加班费被法院驳回!劳动者需对加班事实及未足额支付承担举证责任,而企业仅需保存两年内考勤和工资记录。因超过两年举证期限,员工仅凭《门卫轮流表》和银行流水未能证明加班时长及欠薪,最终败诉。企业应规范薪酬结算并留存证据,规避历史加班费争议风险。
两年前的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陆某2018年3月29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门卫,双方多次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15日,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加班费、考核工资(不固定)高温费(6月至9月)、补贴(值班补助、工龄奖、不固定)。员工陆某称一直是24小时工作,做一休一,夜晚可以休息。主张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每月超时工作66小时。陆某于2024年5月22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作日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49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对于员工陆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为:驳回陆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而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即用人单位保存考勤、工资发放记录等的期限为两年,故公司不负有对2018年3月29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记录的举证责任,员工应就公司未足额向其支付加班费承担举证责任。员工仅凭《门卫人员轮流表》和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加班时长以及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对员工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如果员工拿不出充分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证明其存在加班且加班费未支付,一般仅支持两年内的加班费。但是,企业也不可以据此掉以轻心,该2年只是因为举证责任归员工,不再归企业,使员工主张两年前的加班费很难获得支持,但是,如果员工能够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2年前确实有加班,2年前的加班费公司也是需要支付的。
我们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每年或者每季度和员工做一次劳动报酬总结算,把之前的劳动报酬均已付清的事实固定下来,可以帮助公司有效应对员工劳动仲裁。
两年前的加班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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