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离退休不足5年离职,公司能少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如果员工主动离职且距退休不满5年、非因单位过错,补助金可扣减。本案员工朱某工伤十级,距退休不足5年主动辞职,法院判公司支付扣减后的补助金。企业需要注意离职情形与退休时间,合规处理补助金支付。
工伤员工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朱某,1996年8月进入某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4年11月19日(法定退休之日)。2009年4月8日,朱某在工作中受伤。2010年2月12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朱某为工伤。2010年7月30日,朱某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11年9月之后,朱某未实际参加劳动。2014年11月6日朱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2009年4月8日工伤之后工资为由,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4年11月,并于2014年12月8日为朱某办理了退保手续。2014年11月10日,朱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朱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021.60元,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朱某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与仲裁结果一致。朱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2011年9月之后朱某实际未参加劳动的事实,并非公司故意不予支付朱某的劳动报酬,故朱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有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的权利。另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公司为朱某正常缴纳了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且公司已尽到了有关办理工伤理赔手续的义务,并无过错,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朱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朱某并未提供工伤保险基金出具的不予理赔的回执。故朱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朱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至于具体数额,因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距退休不满5年,且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金额应作相应的扣除。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下,在其离退休年龄不满5年时,公司应支付工伤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做相应的扣减。
但是,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公司主动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员工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职的,则公司仍需向工伤员工支付全部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得做相应扣减。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伤员工离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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