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身亡后,团体意外险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公司是否有效?本案核心在于员工团体意外险保险金权益转让的法律效力。法院认定:在法定继承人(如本案范某某家属)自愿签署《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并配合办理理赔手续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向建设单位赔付保险金(含身故金100万元及医疗金2767.17元)。
员工意外险保险金权益转让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1日,保险公司签发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一份,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某建设工程公司,被保险人的详细信息在被保险人清单中列明,本保险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无指定,则为法定。工程名称为:某某设备安装工程……,每人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7月21日至2023年6月30日。《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022年2月9日,范某某与该建设工程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从事普工岗位。2023年5月15日,组装的烟风道倒塌,把范某某压在钢板下。当日,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后,公安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范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外伤。2022年5月20日,第三人范某、郭某出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范X代表范某、郭某办理范某某事故相关所有事宜,对第三人范X在上述事项的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均都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2年5月21日,该建设工程公司与第三人段某某、范某、郭某、范X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建设工程公司在签订协议之日付清关于范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供应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交通费、人道主义补助等一次性赔偿共计153万元。就范某某商业保险投保于某保险公司,双方约定,该保险金权益全部由建设工程公司享有,段某某、范某、郭某、范X必须配合建设工程公司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保证相应的理赔款(以保险公司具体核算的金额为准)汇入建设工程公司账户,若因其他原因汇入段某某、范某、郭某、范X等个人账户,必须及时返还相应理赔款。同日,段某某、范某、郭某、范X签订《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约定段某某、范某、郭某、范X于2021年7月21日投保于某保险公司,保单号为XXX,此保险合同的法定继承人现对被保险人范某某于2022年5月15日所发生的上述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建设工程公司,由建设工程公司全权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同日,段某某、范某、郭某、范X出具《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转账付款委托书》,载明经全部继承人协商一致,请保险公司将案涉赔款支付至以下账号:账户名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某支行,开户账号:……。
2023年7月3日,建设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建设工程公司意外伤害保险金人民币100万元,医疗保险金2767.17元。
法院判决: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金1,002,767.17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本案中,第三人对建设工程公司诉请予以认可,并当庭明确表示确认其与建设工程公司签署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委托建设工程公司全权处理相关保险事宜。故法院依法认定第三人与建设工程公司签署的《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建设工程公司具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的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项下的赔偿义务。某某公司是否履行该义务不影响案涉意外伤害险项下的被保险人的权利。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后,某某公司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就被保险人死亡的赔偿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该协议已经履行。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已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释明其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及案涉意外伤害险赔偿的双重权利,被保险人继承人仍同意将案涉意外伤害险项下的权益转让给某某公司。故在协议并未明确赔偿性质,且赔偿金额高于案涉意外伤害险项下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某某公司可依《保险金权益转让协议》取得案涉意外伤害险项下的保险金请求权。
律师分析:
一般来件,我们都会建议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而不要购买团体意外险,因为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购买保险的企业,而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是员工或员工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或员工继承人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赔偿及意外伤害险赔偿的双重权利,本案中,如果员工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将保险权益转让给公司的,则该保险赔偿款也仍归员工的继承人所有,且,公司无权据此要求减免工伤赔偿责任。
员工意外险保险金权益转让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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