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追索病假工资等劳动报酬获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起诉却被法院驳回,因该案属“一裁终局”情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追索劳动报酬等金额不超当地最低工资十二个月标准的争议,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生效,企业不得直接起诉,仅能申请撤销裁决。
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侯某于2011年6月15日入职某某公司,担任销售支持。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及待岗期间工资差额。仲裁予以支持。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公司无需支付员工侯某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病假工资2946.29元;2、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工资差额11189.90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该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案件为由,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驳回了公司的起诉。
律师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和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商事纠纷案件不同,有些劳动争议案件,对用人单位来说,属于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不服的,公司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不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的,想撤销仲裁裁决,难度极其大。只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才有可能被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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