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到手工资扣除社保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例中员工因公司连续数月未发工资提起仲裁,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工资差额9318.05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15056.72元。企业代扣社保后实发工资为零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到手工资扣除加班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孙某2021年11月5日入职某公司,基本工资为2590元/月,绩效奖金根据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工作业绩,由公司考核确定。2023年5月17日,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23年6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980元以及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8292.2元,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792.88元,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5577.47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向员工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工资6728.05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56.72元、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9318.05元、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2021年11月5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公司发放员工的月工资均超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上述本院认定的固定工资,且实际支付金额高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员工主张工资差额,依据不足。但是,关于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可以代扣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时,某某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现公司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扣除员工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后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工资为0元,不符合上海市关于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公司应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2,590元的标准支付员工上述期间工资,经核算,公司应支付员工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的工资9,318.05元(2,590元×3个月+2,590元÷21.75×13天)。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关于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本院前述已进行了认定,在此不再赘述。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可以看出,公司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至18日左右,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支付了员工2023年1月份的工资2,590元之后,在2023年3月1日及5月17日期间,公司已经连续2个工资发放日均未给员工发放工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同时,关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而公司以扣除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为由不向员工支付工资,违反了上海市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理由不成立,因此,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17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加班工资及金额。法院认为,互联网时代,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的广泛应用,使得在线加班、在线待岗成为常态。本案中,公司通过微信等向劳动者发出工作指令,员工亦通过微信完成项目方案设计等各种工作事务,其中小部分指令员工仅需回复抑或线上简单处理。对此,本院认为,劳动者在不影响休息的情况下,秉持诚信原则,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一般不应当被认定为加班,特别是此系员工的岗位职责所在。但是,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及查明之事实,员工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显示除临时、短暂的工作交流外,其尚存有实质性的劳动内容,诸如设计并修改项目图纸、制作项目报告等内容,明显占用了其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本院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予以区分,同时考虑到员工的工作实际有别于传统工作岗位上之加班,用人单位客观上难以掌握,以及员工在线工作时可从事其他生活活动等情形,本院剔除此间员工不合理的主张,根据员工基本工资所得,酌定其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5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为5,000元。
律师分析:
首先,关于最低工资的定义。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次,我们看一下,哪些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范畴内。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等,不属于最低工资组成部分。而关于福利待遇,一般指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同时,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另外,最低工资不仅包括最低月工资,也包括最低小时工资,两者适用人员和标准不同。月最低工资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就是,员工当月正常出勤,无事假、旷工、病假等缺勤的情况下,公司扣除加班费、个人社保及公积金、餐补、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以及夜班、高温等各种补贴后,应发给员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就属于公司未足额发放员工劳动报酬,需补足发放给员工。
本案中,公司以扣除个人社保和公积金后,基本工资为0为由,长达几个月没有向员工发放工资,从而导致不仅需要补足支付,还被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员工以此为由走被迫离职时,被判令需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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