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度绩效奖金固定发,可能成加班费计算基数!本案中,模具领班金某固定每月拿1525元绩效奖,法院认定该固定奖金属正常工资,需计入加班费基数,企业因此需补差额。后期绩效浮动发放后,法院不再将其纳入基数。企业工资拆分若无实质考核,固定奖金易被认定为加班费计算部分,增加用工成本。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金某于2004年8月19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模具领班工作,实行每天八小时,每周工作五天的工时制度。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4208元/月。加班费计发基数为基本工资。双方约定奖金、提成、补贴、津贴等福利性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单载明,金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奖(固定1525元)、加班费、通讯补贴、夜班补贴等构成。另,模具生产岗位2009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1年6月18日,金某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11200.87元。员工和公司均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金某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0741.63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月度绩效奖金是否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员工金某在2011年1月至2020年10月期间,每月收到的月度绩效奖均为固定的1,525元,但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绩效考核方案以及绩效考核结果,故上述期间,月度绩效奖应视为员工正常出勤月工资,应纳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20年11月之后,已经有相应证据显示公司存在月度绩效考核方案,且已经告知员工,应予以确认;另根据公司2021年1月之后的月度考核情况,可知该1,525元部分已经存在浮动,故在计算2020年11月以及12月的加班费时,1,525元不再纳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律师分析:
实务中,有很多企业,会把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工龄补贴、通讯费等各个工资项目,但是,对于本应根据考核结果浮动发放的绩效奖金,每个月却固定金额发放。该等情况下,可以说,企业的工资拆分几乎等于白用功,没有任何法律意义。本案中,该公司起初就每月固定发放绩效奖金,从而导致法院认定,固定发放的绩效奖金属于员工正常出勤月收入,需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后期,该公司开始每月实质考核,对绩效奖金予以浮动,法院就没有将浮动的绩效奖金计入加班费计算基数。所以说,企业对员工工资项目进行拆分时,要进行有效拆分,否则,不仅无法达成企业目的,还可能留下被员工索赔工资差额的隐患。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工资拆分需有实质支撑:若设定绩效奖金项目,应配套制定明确的考核方案并实际执行(如每月根据员工表现浮动发放),确保绩效部分与员工工作表现直接挂钩,而非固定金额。仅有名义上的“绩效拆分”,而无考核实质,不仅无法降低加班费基数,反而可能因固定发放被认定为正常工资,徒增法律风险与用工成本。

工资拆分需有实质支撑:若设定绩效奖金项目,应配套制定明确的考核方案并实际执行(如每月根据员工表现浮动发放),确保绩效部分与员工工作表现直接挂钩,而非固定金额。仅有名义上的“绩效拆分”,而无考核实质,不仅无法降低加班费基数,反而可能因固定发放被认定为正常工资,徒增法律风险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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