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否应纳入工资基数?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需重点关注当地司法实践对加班费是否纳入工资基数的规定。上海、四川等地明确剔除加班费,而北京、江苏等地可能包含加班费。
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陶某2016年5月1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基本工资为4000元/月,每月加班会据实支付加班费。2023年4月,公司找员工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2690元/月,员工要求将基本工资调整为4000元,公司拒绝,遂通知不续签。员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含加班费为8500元/月,不含加班费为4000元/月。2023年5月10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5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000元。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因此,计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予以剔除。
律师分析: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时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各地规定和司法实践并不同意。比如,上海和四川地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时,离职前12个月工资就剔除加班费。但是,北京和江苏等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时,离职前12个月工资就包括加班费。至于提成、绩效工资、补贴、年终奖等,则较为自统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时,均包括在离职前12个月工资,但是,比如:江苏和深圳等地区,计算工资基数时,年终奖会平均分摊。
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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