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处理长期病假员工的经济补偿时,需严格遵循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不得简单以病假前工资为基数。上海地区司法实践支持该原则,但需注意若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以最低工资为兜底,本案例详细分析员工长期请病假的工资计算问题。

病假工资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乔某于2017年2月13日进入某期货公司工作,岗位为软件工程师。2022年2月3日,期货公司发送邮件给乔某,通知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12日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2月10日起,乔某开始请病假。2020年8月7日,期货公司通知乔某,鉴于合同期满时你尚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结束日期依法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即你的劳动合同应于2020年7月16日终止。2020年8月18日,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合同。2020年8月26日,乔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医疗补助费109280元;2、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747元;3、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51674元;4、确认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期货公司支付乔某医疗补助费82,216.62元、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7,959.70元、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1,895.01元,确认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分别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乔某与期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乔某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3,073.34元;三、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乔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812.87元;四、期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乔某医疗补助费81,964.92元;五、驳回乔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员工不服,上诉至中院。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二、变更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8月7日期间乔某与期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明确,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应按照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的平均工资计算其经济补偿金。员工主张按照其病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上海地区,员工休病假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时,月工资均按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而不是按照病假前正常出勤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但是,各地对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月工资是否提出病假期间工资是有争议的。另外,如果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出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作标准的,则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月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病假工资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员工长期请病假工资怎么算还是按病假前工资计算?

企业需注意各地司法差异,合规处理病假员工权益。建议企业:①规范病假工资发放,保留完整考勤与薪酬记录;②提前核查当地政策,避免跨地区用工标准混淆;③在医疗期满前评估劳动关系处理方案,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争议,切实防范用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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