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因员工未主动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无需补偿。但江苏等地区有特殊规定,企业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员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00年8月20日,沈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从事模具处理工作。自2001年开始,双方每年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20日,公司通知沈某续签劳动合同,沈某回复,签订的时间没到,不签。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沈某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离职后,沈某向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逾期未作出裁决,终结仲裁活动,沈某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8725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员工的全部诉讼请求。员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如果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限问题上没有选择权。本案中,沈某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也多次与公司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根据沈某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在2013年12月20日,公司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时,沈某并未做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与就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进行其他磋商。公司在待遇不变的情况下,要求沈某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沈某没有明确表达其内心意愿,也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因正在履行的合同到期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员工续签,但因为员工的原因,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新的劳动合同,直接终止,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获得支持。
但是,虽然有该等案例,对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员工,尤其是江苏地区,是要求公司提前通知员工续签,并且要提前告知员工,其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因员工原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可能错误支付本无需承担的经济补偿金,或在应支付时未依法履行义务而引发争议。建议企业:①建立员工合同期限管理档案,提前识别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②在合同到期前主动沟通续签意向,保留书面记录;③关注地方性法规差异,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补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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