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若未将社保补贴等工资性收入纳入计算基数,可能导致补偿金额不足,从而引发员工维权和仲裁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应以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包括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余某在某公司从事后勤分拣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14年12月22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余某每月工资由最低工资、工龄工资、加班费、社保补贴、加班补贴、全勤奖组成。2020年5月1日,余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不按约定发放工资,实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4月30日,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裁决结果:公司支付余某2020年3月1日至4月30日工资6695元;支付2019年高温费差额1050元,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54.25元,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余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
法院判决: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41,811元;2、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2019年的高温季节津贴差额1,050元;3、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折合工资1,098.48元;4、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某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2,780元;5、驳回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余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未为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显属不当,余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余某经济补偿。根据余某一审时提供的工资条,公司在每月发放余某的工资中包含有社保补贴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社保补贴方式替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社保补贴也不能计入工资范畴。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应将社保补贴部分予以扣除。

律师分析: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案中,公司支付给员工的社保补贴,并不属于工资范畴,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社保补贴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社保补贴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社保补贴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企业以社保补贴替代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属违法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风险,且该补贴不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建议企业:①立即规范薪酬结构,取消社保补贴项目,依法足额缴纳社保;②对历史用工情况进行自查,若存在类似情况需及时整改并留存书面证据;③在解除劳动合同环节,严格按实际工资(不含社保补贴)核算补偿金,避免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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