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张员工竞业限制违约时,需注意违约金过高可能被法院酌减(如本案从200万降至离职前收入2倍即25万元),建议协议约定与员工实际岗位、收入及商业秘密价值匹配的合理金额,并保留损失证据。补偿金返还方面,主流司法观点支持违约员工退还已付补偿(本案全额返还33982.20元),企业应在协议中明确。
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裴某某于2020年11月1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不少于24个月的时间内,未经公司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受聘于任何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021年8月30日,裴某某离职,并签署了《竞业限制通知书》,此后,公司每月实际支付裴某某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3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854.60元/月,共计33982.20元。经核算,裴某某在职期间的实际收入为125288元。2022年1月25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以裴某某入职了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为由,要求裴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9418.40元,支付律师费489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公司遂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一,裴某某继续履行与公司在2020年11月1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二、裴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250000元;三、裴某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3982.20元;四、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裴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违反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金额,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裴某某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也履行了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虽裴某某辩称补偿金金额未达到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但根据裴某某在职期间的收入情况,经测算后认定公司的补偿金发放标准符合双方的约定,且裴某某也从未向公司提出过异议,故裴某某应当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反该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裴某某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数额为2000000元,裴某某辩称违约金标准过高,鉴于该违约金的性质具有赔偿性,而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裴某某的职务、在职期间的收入,而裴某某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及契约精神,性质较为恶劣,会对人才诚信就业择业、对企业的科研发展、对市场的良性竞争产生负面影响,故秉持着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离职前收入的二倍为宜,即裴某某应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50000元。
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诉讼损失,竞业限制权利义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产生,两者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劳动者的义务是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间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则是在竞业限制期间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违约者不应从其违约行为中获益,用人单位没有必要支付该期间的对价即竞业限制补偿金。本案中,裴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应退还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3982.20元,至于已经代缴代扣的税费,可由裴某某自行办理退税,公司应予配合。鉴于裴某某已经承担了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公司再行主张裴某某支付律师费48900元、保全担保费用600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员工需支付违约金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法院可能会酌情予以降低。对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应退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有争议,有支持退还的,也有不支持退还的。
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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