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杨某因公司未缴社保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获仲裁支持。公司不服起诉,却在法院阶段才提出二倍工资已过仲裁时效的抗辩,最终未被法院采纳,被判支付全部款项。劳动仲裁时效抗辩须在仲裁阶段及时提出,法院阶段才主张将不被支持,企业因未及时行使权利导致败诉。
劳动仲裁时效抗辩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杨某于2021年8月18日入职北京某餐饮公司,岗位为店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工资标准为每月6600元,基本工资6500元加全勤100元。2023年,杨某通过微信、邮箱、纸质版发到店里等形式书面通知该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为该餐饮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8月31日,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公司支付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6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334元。
裁判结果:
仲裁支持了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未支持公司诉请,也判令公司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11334元,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6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同意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走被迫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然会获得支持。
但是,本案公司应对最为失策的地方不在这里,而在于员工2023年8月31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因此,2021年9月18日至2022年8月17日可以请求二倍工资的期间均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但是,公司却不懂,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答辩意见。
仲裁输了,公司才重视本案,请了律师应对,在一审中提出仲裁时效已过的答辩意见,但是,法院认为,该餐饮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仲裁阶段提出过时效抗辩,应承担不利后果,对其在本案中一审过程中才就二倍工资差额提出的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从本案可以看出,这家餐饮公司在劳动人事管理这一块,完全没有采取任何法律预防措施,在案件发生后,甚至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对失措,从而导致从头输到尾。
劳动仲裁时效抗辩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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