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等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劳动者向法院提出包括补缴社保在内的多项请求时,法院可能仅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的部分进行审理,如工资补偿和赔偿金。而对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则通常会被指引至相应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本案例明确了不同类型劳资纠纷的处理途径。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24年2月23日,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某公司补缴拖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出国前后的差额部分,支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利息(2010年3月至2024年2月),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高某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不予受理。高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高某要求某某公司补缴2010年3月1日至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2010年3月1日至5月住房公积金差额的诉请,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不予受理。
律师分析:
并不是所有发生在员工和公司之间的纠纷都属于劳动争议,比如: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就属于社保部门处理的问题,并不属于劳动纠纷。比如要求出具离职证明,就属于劳动监察大队主管的问题。但是,如果因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未依法出具离职证明给员工造成损失,员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的,则就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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