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发现怀孕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丁某于2012年5月22日进入某制药公司从事操作员工作。后,丁某与该制药公司连续订立两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2020年7月7日,公司向丁某寄送《劳动合同续约通知》以及《劳动合同》,载明:丁某目前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现于2020年6月30日已到期,合同到期后,公司安排其从事操作员工作,职级和薪资待遇保持不变,合同期间为自2020年7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2020年7月13日,制药公司再次向丁某寄送《劳动合同签署通知书》以及《劳动合同》,表示如果丁某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请在7月15日之内签回,逾期视为丁某不续约,公司将依法与丁某办理离职相关手续。2020年7月24日,制药公司竞通知工会后向丁某发送《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载明:丁某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经公司与丁某多次协商,丁某拒绝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人通知丁某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6月30日到期正式终止。
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丁某2020年7月1日至7月24日工资4624.23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丁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丁某2020年7月1日至7月24日工资612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首先,丁某主张孕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在解除前有将怀孕事宜告知用人单位,丁某该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适用协商变更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现状就劳动合同其他条款进行协商及变更。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故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也应遵循该规定,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本案中,故制药公司提供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其已尽到与丁某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的义务。综上,因丁某未在制药公司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制药公司视为丁某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20年7月24日向丁某发送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系合法终止。丁某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员工主张怀孕,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系因员工拒绝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而终止,并非公司决定到期不续签,且员工在合同终止前并未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因此,法院认定劳动合同系合法终止,公司无需恢复劳动关系。
但是,本案中,如果员工确实是在职期间怀孕,那么,前一份劳动合同就应该依法顺延至女员工哺乳期满,并不需要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当然,如果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就告知公司其已经怀孕,则公司必须依法顺延,不能以员工拒绝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前一份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终止。所以说,企业处理可能涉及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关系时,需要慎之又慎。

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发现怀孕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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