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解散终止与医疗期员工李某的劳动合同,法院认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受医疗期限制。律师提醒公司解散可依法终止包括三期女员工在内的劳动关系,但需注意补偿金计算及历史薪酬支付问题。
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李某于2006年2月2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职务是财务经理。2013年12月6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税前收入为22811元。2019年12月4日,北京公司向李某户籍所在地寄送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基于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事实,现正式通知与你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4日终止,请于2019年12月4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将依法支付您经济补偿金392 140元,以上金额将于您完成全部工作交接后于2019年12月31日发放至您个人银行账户”,该快递于2019年12月5日被签收。2019年10月起,李某在休病假。2020年1月13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一、北京公司支付李某2017年十三薪2 415元;二、北京公司支付李某2016年、2018年、2019年年终奖78939.1元;三、北京公司支付李某2019年10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7321.1元;四、驳回李某的其他申请请求。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的部分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北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19110元;二、北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2016年年终奖24055元(税前)、2018年年终奖27535元(税前)、2019年年终奖29375元(税前);三、北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2017年十三薪24415元(税前)、2018年十三薪27535元(税前)、2019年十三薪 29375元(税前);四、北京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 40517.1元;五、北京公司无需支付李某2019年 10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17 321.10元。
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有所变更:将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由19110元变更为39962.75元;增加判令公司支付克扣的工资19259.05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查明,北京公司提交的《股东决定书》证明了其上级集团公司决定解散北京分公司,在《劳动午报》上刊登的公告显示北京分公司进入了注销的实质程序,因此北京分公司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李某认为北京分公司系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的主张不成立。
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可以依法终止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限定遇到医疗期内员工或三期女员工的情形,不得终止。因此,对于一些小公司或本就经营不善,拟不再继续经营的公司,遇到泡病假或三期女员工休病假的,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提前解散的方式,依法与医疗期内员工或三期内女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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