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员工未按要求至指定医院复查,将其辞退引发争议。法院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公司要求的合理性、员工拒绝原因等,判定辞退是否合法。

违法解除赔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陆某于2013年8月26日入职公司,从事人事行政工作,双方签订了自2021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3年4月26日至6月12日,员工至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颈椎病、交流抑郁与睡眠障碍,期间一直病假。2023年6月12日公司发送《病情复查通知书》,告知:通知员工同月13:00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复查,若拒绝配合对于相关病休将按旷工处理。同年6月13日,公司发放员工《返岗通知书》,告知:因员工未在6月13日至指定医院复查,结合公司至第一人民医院对员工的病假进行核实,医院确认病假单只是院方给予的参考,应否给假由单位决定,现决定不同意员工再次提出的2023年6月13日至16日病假申请,请立即返岗,对拒绝配合公司复查及过往病假单开具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提供所有病假材料原件用于公司核实,否则,按旷工处理。同年6月14日,公司向员工发送《返岗通知书及催告函》,通知被告6月16日之前配合至指定医院复查。同年6月15日公司又发送催告函,告知:若员工再次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至指定医院复查,自2023年6月13日起视为旷工,公司将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年6月16日,公司向员工发送解除通知,告知:公司发现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决定于2023年6月16日终止劳动关系。员工于2023年7月1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280元。2、2023年5月1日至6月19日病假工资15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157元;2、支付员工2023年5月及2023年6月1日至6月16日期间病假工资差额共计7711.91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1、公司支付员工违法解除赔偿金191673.80元;2、支付员工2023年5月、6月疾病休假工资差额7711.91元。

员工、公司及法院观点:
员工认为:2023年4月26日起因颈椎于焦虑症请病假,并提供了病假单给公司,公司无权要求其返岗,亦无权要求其去指定医院复查,且公司已经多次去医院调查员工的病假情况,可以证实员工的病假单为真实的,因此,公司认定被告2023年6月13日至同年6月15日旷工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除。原告并未足额支付2023年5月与6月工资,应当予以补偿。
公司主张:因公司将员工自2023年2月27日起将员工的工作地点从虹口区变更为闵行区,员工不满意工作安排,遂以颈椎、焦虑抑郁为由病假,同年6月12日,要求员工区中山医院复查被拒绝,同月13日、14日、15日通知员工返岗又被拒绝,后发现员工竟然病假期间去美容,公司有理由认为员工并非因病情无法返岗,其自2023年6月13日至15日已经构成旷工3天,员工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丢,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据此于2023年6月13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公司虽然享有用工自主管理权,但行使权利时应当合法合理。本案中,员工因病在上海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开具了病情证明单,员工亦办理了相关请假手续,其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因病休息休假的权利,现公司让员工至指定医院就诊,限制了员工的就医权,公司据此认定员工2023年6月13日至16日旷工,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员工申请病假超过1个月,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至指定医院由专人陪同做病情复查,若员工拒绝配合复查,公司可不予批准病假且有权视为旷工处理。但是,该等规定,不仅限制了员工的就医权,且侵犯了员工因病休息休假的权利,公司据此辞退员工,并未获得支持。
因此,实务中,在员工拒绝按照公司要求至指定医院复诊的情况下,我们都建议企业,最多给予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不能给予解雇处分,并且该警告和记过处分,也不能作为今后解雇处分的依据之一。因为,该等处分,大概率是不会成立的。之所以可以做警告和记过处分,是因为,作出该等处分,并不会导致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对员工无实质影响,员工如果单独要求公司撤销警告或记过处分的,该等请求,并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畴。

违法解除赔偿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辞退未按公司要求至指定医院复查员工,被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企业若在员工医疗管理中设置不合理限制,如强制指定复诊医院且缺乏正当理由,可能被认定为侵害员工权利,导致解除行为违法。合规建议:制定合法合理的医疗管理制度;对患病员工应沟通协商,避免单方强制措施;涉及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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