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以扣发一个月工资作为违约金。法院认为该做法缺乏法律依据,判决公司应补发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有权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用人单位可主张损失赔偿,但不得直接扣薪。

公司扣除工资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宋某于2017年5月8日入职某公司,2023年7月17日离职,月工资标准为7600元。某公司与宋某于2022年7月前述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宋某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正当理由并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在30日内候补或招聘人员到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沪,为其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否则,宋某补偿公司在其岗位空缺时的损失,额度为一个月工资。宋某因个人原因于2023年7月17日辞职并于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某公司以要求宋某支付经济损失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驳回某公司的仲裁申请。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出于人员管理需要与劳动者约定提出离职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无不当之处。然而。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基于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性质”之损失的合法事由。现某公司未能就宋某未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导致该公司实际产生经济损失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
劳动法律关系和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同,并不完全遵从双方的意思自治。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仅支持违反培训服务期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情况下的违约金,违反提前通知义务,并不支持违约金,而仅支持实际损失。
因此,企业必须有证据证明,因员工未依约依法提前通知即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才能要求员工予以赔偿损失,直接约定扣除工资,性质属于约定了违约金,是无法获得法律支持的。

公司扣除工资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员工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扣除一个月工资未获得支持

企业应注意,员工未提前30日辞职的,单位虽可依法追究其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但无权单方扣发工资或设定违约金。若擅自扣薪,可能面临劳动仲裁追讨及赔偿风险。建议企业通过制度明确辞职流程,并在用工管理中依法维权,避免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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