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超额索要培训服务期违约金遭法院驳回!本案例中航空公司要求飞行员陈某支付189万元违约金,法院最终仅支持31.1万元,判定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培训费用(82,500美元)并按未履约年限折算。企业要注意专业技术培训可约定服务期,但违约金不得超出培训费用总额,且需按服务期比例计算。

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0年1月8日,某航空公司与员工陈某签订了《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飞行员培训费用支付协议(航校阶段)》《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赴澳补充协议》,约定航空公司委托澳大利亚STATA航校为员工提供培训,培训费为82,500美元等。同日,双方另签订了《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贷款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中第二条约定,乙方(员工)为支付个人应培训费用而向兴业银行卢湾支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人民币__万元。现甲方(航空公司)承诺除为乙方提供贷款担保外,同时代乙方向兴业银行卢湾支行全额偿还该部分贷款的本息,但该款项作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并作为乙方在甲方服务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违约赔偿依据”。第三条约定:“乙方在甲方送培的培训机构通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应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且乙方须为甲方提供20年的飞行服务,以其提供飞行服务的形式进行还款,充抵甲方代为乙方偿还的乙方与兴业银行卢湾支行之间的个人消费贷款本息”。第五条约定:“……如乙方到甲方入职后未能履行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年限的,则应按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向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2011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至2031年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陈某担任飞行部门飞行员。2019年6月13日,因员工陈某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24日,航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2020年6月我司街道上海市民航系统公安部门正式通知,你本人经司法鉴定因吸毒被行政拘留,针对以上事实情况,由于你的行为已对公司飞行队伍形象以及公司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公司现书面通知你本人……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员工于2020年7月1日签收。
2021年4月21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员工向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补偿费189万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对公司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员工陈某向航空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311017.93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本案中,首先,双方签订的《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飞行员培训费用支付协议》《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贷款补充协议》《预备期飞行学员培训合同赴澳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从该些协议约定的内容及双方陈述来看,员工入职航空公司处之前,航空公司对员工进行了飞行员岗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为20年。2011年12月31日,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服务期义务自该日起算。其次,2020年6月24日航空公司因员工存在吸毒违法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员工于2020年7月1日签收,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员工无法继续履行服务期义务系员工个人原因造成,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再次,根据双方签订的飞行员培训费用支付协议、付款申请单、结售汇水单(甲种)、境外汇款申请书等证据,可以证明航空公司支付了培训费用82,500美元,根据支付时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人民币为539,961.68元。航空公司主张员工在职期间的培训费用计入违约金计算基数,因员工在职期间参加的非专项培训,且双方也未就员工在职期间培训签订过培训协议,故航空公司要求将员工在职期间的培训费用计入违约金计算基数缺乏依据。最后,航空公司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国XX局等《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某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主张员工应承担离职违约金189万元,因该通知系规范飞行员有序流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航空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及员工的服务期限,经折算,员工应某2航空公司违约金311,017.93元。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金额时,不得任意约定金额。对于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金额,《劳动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金额超过培训费金额时,是无法获得支持的。另外,除了直接支出的培训费用外,因培训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材料费等,也属于培训费用范畴,但是脱岗培训期间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一般不认为属于培训费用范畴。

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高于培训费用标准要求员工支付违反培训服务期违约金,未获支持

企业需注意:1. 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培训费用;2. 服务期违约金应按未履约年限比例折算;3. 区分专项培训与在职培训(后者不可约定违约金);4. 保留完整的培训费用支付凭证;5. 避免将行政处罚等非培训条款混入服务期协议;6. 飞行员等特殊岗位可参考行业规范但不得突破法定上限;7. 建议采用分期支付培训待遇方式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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