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法律边界。医院与医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5年服务期及10万元违约金,法院判决员工需退还15万元安家费但无需支付违约金,指出仅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可约定违约金。该判例为企业设计特殊待遇条款提供重要参考,安家费返还条款获法院支持而违约金条款被认定无效。

服务期违约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袁某某与某医院于2021年1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0日,袁某某工作岗位为医师,共工作地点为该医院。同日,该医院与员工袁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医院给予袁某某安家费150000元,分3年支付(5万元/年);袁某某在某医院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如果提前离岗,需退回已发放的安家费用,并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否则,某医院拒绝签署、上报有关人事手续;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袁某入职该医院,并于2022年1月、2023年1月、2023年10月收到了该医院支付的安家费合计150000元。2024年2月2日,袁某变更了主要执业机构,主要执业机构由该医院变更为某眼科医院。2024年3月5日,袁某某通过医师电子信息系统申请多点执业到该医院处,该医院未通过,并于4月18日,书面通知袁某将主要执业机构变更为该医院。袁某某未变更,该医院于2024年5月20日解除与袁某某的劳动合同。2024年6月3日,该医院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袁某某退还安家费,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袁某某退还该医院安家费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袁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袁某某退还该医院安家费150000元,无需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据上述规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劳动合同中,只允许就劳动者服务事项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其他情形下的违约金,都将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无竞业限制约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故,《补充协议》约定“袁某某在某医院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如果提前离岗,需向巧家某某医院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无效条款。袁某某无须向巧家某某医院支付100000元违约金。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才可以和员工约定违约金。但是,也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安家费的条件,是员工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至少五年,否则,员工需将安家费全额退回给用人单位,该等约定,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约定违约金,因此,该等约定就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因袁某某过错未能工作满5年的情况下,袁某某就有义务将用人单位支付的安家费全额退还给用人单位。
因此,公司在向员工提供特殊待遇时,完全可以和员工签订有关协议,对服务期限进行约定,并对违反服务期限的后果进行相应约定,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服务期违约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员工违反服务期限约定,需退还安家费,但无需支付违约金

企业需注意:1. 除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其他违约金约定均属无效;2. 安家费等特殊待遇可通过”返还条款”替代违约金实现权益保护;3. 服务期协议应区分”特殊待遇返还”与”违约金”的法律性质;4. 建议采用分期支付待遇方式降低履约风险;5. 专业技术岗位可配套执业资格变更限制条款;6. 解除劳动合同时需重点审查服务期协议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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