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违约金条款无效!本文案例中公司要求离职员工赵某支付4.3万元保密违约金及500万元赔偿,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求。用人单位仅能在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保密协议中单独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需支付违约金,因无法律依据而无效。

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赵某于2020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同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应低于乙方在甲方时间工作期间已获取的工资总额的50%。2020年7月,员工赵某离职。2021年3月22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员工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向公司支付违反保密协议违约金43577.42元,赔偿公司损失500万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公司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又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仅可在上述两种法定情形下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并未约定关于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公司向员工主张违约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公司以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约定为由主张员工继续履行《保密协议》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经常会约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该等约定,因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法获得支持的。当然,为了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实务中,虽然该等约定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企业仍会和员工就违反保密义务约定违约金。

保密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无效

企业需特别注意:1. 普通保密协议中违约金条款无法获得司法支持;2. 保护商业秘密应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实现(需配套经济补偿);3. 可考虑将保密义务与专项培训服务期绑定;4. 重要岗位建议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复合协议;5. 违约赔偿应主张实际损失而非预设违约金;6. 保密协议中可约定取证条款便于维权;7. 加强商业秘密分级管理和保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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