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法解雇员工后仍可追索培训违约金!本案例中测试工程师邓某因多次旷工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其需支付未履行服务期对应的培训违约金20277.76元。邓某赴西班牙参加专项培训后多次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合法解除合同并获法院支持追偿培训费。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员工过错导致解约时仍需承担服务期违约责任。
培训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邓某2010年7月26日入职某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10年7月26日至2013年7月26日的劳动合同,担任测试工程师。2011年6月16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为2年,自2011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2011年6月20日至7月6日期间,员工邓某赴西班牙参加GM EPSILON的培训,培训费为31034.55元。2012年,公司向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员工旷工多日,依据公司纪律规定,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可予以辞退处分,现通知,自即日起正式解聘。2012年6月27日,公司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员工应支付公司违约金20277.76元。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 员工于2012年1月18日、21日、29日、2月3日、7日、8日、13日、17日、21日存在旷工的事实。员工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依据《纪律规定》相关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一、2011年6月20日至7月6日期间,员工赴西班牙培训,公司支付的培训费为31 034.55元;第二、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为2011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第三、2012年2月28日,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向员工发出解聘通知书,双方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完成,系员工个人的行为,非公司的原因。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是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仍然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因为该员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因为员工过错,比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等原因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培训服务期尚未履行完毕的,员工就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2款,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培训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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