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落户协议需赔偿公司损失!本案例中员工毕某在取得北京落户资格后提前离职,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判决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实务中即便未实际提供专项培训,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落户等特殊待遇时约定服务期,员工违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违反落户协议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毕某于2019年2月2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2年2月20日止。毕某因落户需要,和公司签订了《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培训费用共计36万元,毕某必须为公司服务10年,从2019年2月21日至2029年2月20日止。若毕某服务期未满提前解除协议或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计算。2019年6月19日公司为毕某申报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引进,毕某取得北京落户资格。后,毕某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18日解除。
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毕某支付赔偿金270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予受理。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毕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某公司损失150000元。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员工及法院观点:
公司主张:毕某入职当年共招录毕业生53人,只有2个落户指标,其中一个分配给毕某,毕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对该公司造成损失,并为其后续引进人才落户带来负面影响,应参照《培训服务期协议》支付赔偿金。
员工主张:双方签订的名为《培训服务期协议》,与落户事宜无关,而某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因此无权要求毕某支付违约金,毕某离职的原因是由于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劳动报酬减少,不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毕某与某公司签订有《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受相关政策因素影响,进京落户指标属于稀缺资源,毕某在占用某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提出离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辞职行为确会给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隐性损失。从过程来看,用人单位在办理落户手续、户籍管理等事宜时必定存在一定成本支出;从结果上来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其辞职行为会造成用人单位的户籍指标流失,而再行招录接替员工、培养专业技能也势必将导致用人单位再行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资金等成本;同时,人才流失率等因素亦会客观上影响或制约用人单位可以再次获得落户指标的数量。因此,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律师分析:
从该案可以看出,虽然用人单位在没有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情况下,不能和员工约定违反培训服务期的违约金,但是,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落户等特殊待遇,和员工约定培训服务期的,员工违反时,公司可要求员工赔偿公司损失。
员工违反落户协议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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