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女职工产假期间临时顶岗安排不当,单方调整其工作地点(通勤时间大幅增加),并以不服从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法院指出,公司应优先调整顶岗人员而非三期女职工岗位,且调岗缺乏合理性(如哺乳期通勤困难),侵害了女职工合法权益。仲裁和法院均支持员工主张,判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生育津贴。

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陈某于2021年4月19日入职某公司,岗位是客服助理,工作地点位于某某地(原工作地点)。双方签订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间的劳动合同,后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2024年1月22日。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陈某同意,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在某市市内,以及服务物业项目范围内调换其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第二十八条约定:陈某入不服从公司作出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决定,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上岗并履行新的岗位职责的,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陈某得工标准为5000元/月。陈某于2023年1月22日生产,享有158天产假。2023年7月5日,公司通过邮寄方式向陈某送达《调岗通知书》,内容是:您于2023年1月开始休产假,在休产假期间,由于某项目经营业务需求岗位不可空缺,故公司已安排其他员工担任客服助理的岗位,目前您的产假已经到期需返岗上班,但是某项目目前没有客服助理岗位空缺,公司现调动您至某1项目担任客服助理岗位,工作标准不变,此外为您另行支付500元/月的交通补助。报到日期2023年7月7日上午8点30分。陈某于次日收到上述通知书,当晚向其领导表示不同意调岗。某1项目违约新工作地点。某公司后于2023年7月7日、7月10日通过邮寄方式分别向陈某送达《限期报到通知书》,要求陈某到新工作地点工作。陈某于2023年7月9日向公司邮寄《拒绝调岗告知函》,表示不同意调岗,通勤时间需3小时左右,孩子尚小需要母乳喂养等,于2023年7月10日向公司邮寄《限期恢复劳动条件通知书》,表示因某项目取消其打卡权限,不提供工位和电脑,陈某要求公司为其恢复劳动条件。2023年7月12日,某公司向陈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不服从公司安排至某1项目岗位报到上班,构成严重违纪为由,决定于2023年7月12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7月26日,陈某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50元以及生育津贴34188.8元。

裁判结果:
仲裁支持了员工的仲裁申请,裁令公司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250元和生育津贴34188.8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未支付公司诉请。
法院认为:工作地点不仅是劳动者的工作场所,亦是劳动者家庭生活和社会交往之依托。一方面,某公司因陈某在孕期、产期的休假而招聘新员工顶替陈某的岗位,该岗位具有典型的临时性特征,某公司应当依法与新员工作出明确约定,当陈某产假结束时,应当恢复陈某在原岗位的工作,但某公司以原岗位无空缺为由,单方安排陈某变更工作地点,其调岗行为实际上导致在孕期、产期的女职工因依法休假而丧失原工作岗位,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某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另一方面,陈某入职某公司后,一直在某市某1区某镇居住,返岗时仍处于哺乳期,其到新工作地点的时间成本远远增加,陈某难以不顾家庭生活前往新工作地点,其在《拒绝调岗告知函》将上述情况告知某公司。此种情况下,某公司在未与陈某对工作地点变更一致的情况下,因陈某未到指定地点工作,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应属违法解除。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个很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本案中,公司应该调整的是顶岗人员即新员工的工作岗位,而不应该调整三期女员工的工作岗位。法院甚至在说理部分,专门有提到,公司应当和新员工作出明确约定,李某产假结束或,新员工需至新项目工作。
当然,如果新岗位的工作地点和原岗位工作地点通勤时间接近或甚至更近,在工作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合理性也可能会得到认可。但本案中,通勤时间从每天30分钟左右,变成180分钟左右,又是针对三期女员工,显然调岗的合理性,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在调岗合理性不能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公司再以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员工,就被认定为构成违法解除,从而被判令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本案中,如果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仲裁诉讼期间工资,公司可能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所以说,公司在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前,一定要先自查该岗位调整是否具有足够的合理性,否则,公司将可能面临不利法律后果。

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产假期间岗位招用了顶替人员,公司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吗?

企业调整三期女职工岗位需确保合理性(如工作内容、地点无不利变更),优先协调顶岗人员,避免因单方调岗引发违法解除风险;建议通过协商一致或明确约定可调岗情形规避风险,产假期间岗位空缺应优先考虑短期替代而非永久撤销原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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