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申请后发现怀孕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郁某于2018年4月2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销售分析岗位,基本工资5800元/月,另有交通补贴、饭贴。2019年3月27日,员工向公司人事及主管发送电子邮件,载明:由于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与公司协商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5月18日,请确认。同日主管电子邮件回复“同意。”员工实际出勤至2019年3月30日。2019年5月9日,员工向人事及主管发送电子邮件:两位,与公司协商的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5月18日在此撤销。于2019年5月6日查出怀孕,并且确诊为妊娠状态1月多。5月14日人事回复员工,告知辞职行为已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无法撤销,要求办理离职手续。2019年5月18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2019年5月28日,员工郁某申请劳动职工才,要求自2019年5月19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按8000元/月标准支付2019年5月19日起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对员工郁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员工向公司作出了明确的辞职的意思表示,确认最后工作日为2019年5月18日,员工主管及公司人事于当日作出同意的回复。员工虽主张系因顺应公司裁员政策,且在主管要求下才申请辞职,然从员工提供的其与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员工主管仅是陈述其中的利弊,并无胁迫或欺诈的情形,故法院确认员工提出辞职系其自身作出的选择,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员工主张其因怀孕提出撤销辞职申请,主管已经予以同意。然纵观在案证据,员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管或公司已同意员工撤销辞职申请;相反,公司人事明确告知员工不同意撤销辞职申请,故法院对员工该意见难以采纳。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系因员工提出辞职而解除,故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及按8,000元每月标准支付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动者辞职是一种单方行为,劳动者把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送达给公司即生效,原则上无需征得公司同意。如果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后,拟撤销、撤回辞职申请的,在辞职申请达到用人单位后,必须获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否则,劳动者无权单方予以撤销或撤回辞职行为。
怀孕原则上并不能视为构成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不影响辞职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在公司不同意员工撤销辞职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因员工辞职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
但是,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

辞职申请后发现怀孕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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