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解读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除规则。周某从事搬运等工作,平均每日不超4小时、每周不超24小时,属非全日制用工。公司以员工不胜任等为由辞退,员工索要违法解除赔偿金遭仲裁和法院驳回。法院认定双方确属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公司可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解除终止用工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从事搬运、装卸、仓储及机动车驾驶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3年9月15日。合同期内,员工平均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2023年5月6日,公司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内容为: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工作态度差,为此,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你的劳动关系。员工工资2021年12月之前每月发放一笔,2021年21月开始每月发放两笔。2023年5月26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对员工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体现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且,根据公司统一,员工为其工作每周平均工作时间均不超过24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特征。而根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向员工发出辞退通知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员工据此主张赔偿金,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对企业来说,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公司可以随时无条件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甚至不受员工医疗期以及三期限制。
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解除终止用工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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