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中盘某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实际每天工作超4小时,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赔偿金等。企业不能仅凭合同形式规避全日制用工责任,实际用工超标准会被认定为全日制。
非全日制用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盘某于2007年7月至2016年12月在某公司处工作,期间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每月为15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加班工作51天,节假日加班2天。2017年1月,公司以盘某在家待岗,停止发放工资。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和公司之间为全日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仲裁仅支持了员工主张的部分赔偿金。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员工盘某与公司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 确认员工盘某与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全日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员工支付7448.1元;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27000元; 驳回员工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盘某在公司驾驶工作岗位上工作,被告按月发放工资,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上下班,且有外出任务,工作时间已超出每天四小时,不符合非全日制工作特点,故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如果形式上是非全日制,实质是仍然是全日制用工,即便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比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非全日制用工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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