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提前解散的,遇到尚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三期员工怎么处理,也可以依法和三期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吗?
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沈某某于2016年7月3日进入某某产品上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职位为产品工程师。2019年上半年,员工怀孕并告知了公司。公司于2020年2月3日以公司终止运营为由单方终止了与曹某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20日,员工生育一子。员工主张,公司虽然终止了,但清算期间仍然存续,可以履行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公司在未起算完毕前,与三期女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裁判结果:
仲裁、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公司系合法终止与三期女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律师分析:
本案中,所涉争议发生时,员工确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但《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对三期女职工,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及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系为劳动合同的终止,并无上述条款的适用余地。因此,对于三期女员工主张公司违法解除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相关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而非四十条和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女员工主张清算程序中仍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法院也未支持。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其法人资格虽然仍旧存续,但权利能力已受到限制,除为了实现清算目的而必须从事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义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业务之外,不得经营其他业务。
而本案中,该三期女员工的原岗位为产品工程师,并不在清算所需业务之列,故公司在客观上已无法继续正常履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实上,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清结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亦为公司清算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故员工的此项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一些小公司,尤其是可以随时换一家公司重新开始的老板来说,如果遇到泡病假或三期女员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散老的公司,该等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法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只用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但是,在这里需要提醒企业老板注意的是,企业需要真实的提前解散注销,而不能仅做个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但实际上,却未知工商局办理结算注销手续,仍继续经营,否则,就会变成违法解除,从而需要面临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另外,我们发现江苏、广东等地,有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规定,公司提前解散,并以此为由终止三期女员工劳动合同的,系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女职工在孕期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导致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损失,从而判令公司向三期女员工支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相关待遇。
公司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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