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三期女员工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梅某于2016年5月1日进入公司,2021年10月26日,梅某开始休产假。2022年1月10日,公司通知梅某,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梅某所在门店关闭,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为由,通知梅某,后面工资就不发了。梅某表示,其产假还不到2个月,怎么就要辞退她,她接手不了。公司回复:生意不好,养不起那么多人。梅某2022年1月26日申请仲裁。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1、确认双方在2016年5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向梅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74400元;3.公司向梅某支付2021年10月26日至2022年4月21日期间产假、奖励假工资差额17256.1元;4.公司向梅某支付哺乳期间工资损失15386.21元;5.驳回梅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结果一致。公司不服,又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据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对女职工特别是孕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予以特殊保护,这不仅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更是企业应当主动承担的社会责任。故,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合理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据此,产假、奖励假工资差额、哺乳期间工资损失均为梅某的法定权利,依法应当得到保障。
律师分析:
企业拟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和依据员工严重违纪,予以辞退处分不同,有限制条件,对于具有某些情形的员工,比如本案中,处于三期内的女员工,就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会变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不仅如此,在有些地区,比如广州,违法解除三期女员工,除了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还要赔偿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的全部工资损失。违法的代价很大。
辞退三期女员工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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