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与“不能胜任工作”在法律上存在本质区别。公司以员工考核排名末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未满足《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法定程序。法院最终支持员工诉求,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末位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曹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职务为财务总监,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2023年2月28日,公司以曹某在同级管理人员中评分最低,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曹某解除劳动关系。曹某向北京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6365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650元。公司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劳动仲裁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评分最低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仅凭提交的测评结果不足以证明曹某不能胜任工作。其次,即便依公司所述,曹某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理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未对曹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于法相悖。因此,公司与曹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律师分析:
我们通常所说的“末位”仅是考核排名的状况,而“不胜任工作”是因员工技能不满足岗位需要而导致工作无法完成,二者本质是不同的。考核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
公司直接以员工考核是末位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肯定属于违法解除。公司如果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至少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几个要求:1、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2、公司因此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调岗;3、有证据证明培训后或调岗后,员工仍不能胜任;4、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