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不经员工同意,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地点吗?员工拒绝去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报到,公司能据此辞退员工吗?变更工作地点是不是必须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公司变更员工工作地点时,应确保调整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并提供相应补助,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

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戴某某,系上海某公司员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期限自2022年9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内容为在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担任园区出纳职务,劳动报酬为税前5850元/月。2023年5月5日,公司通知戴某某,要求其作为徐汇园区的出纳到长宁区集中办公,戴某某拒绝了公司的安排,仍至原工作地点上班并提供劳动合同。2023年5月26日,公司以戴某某不配合变更工作地点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为由,于当日单方解除了与戴某某的劳动关系。戴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决及判决结果:
仲裁未支持员工戴某某的仲裁申请。戴某某不服,又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未支付戴某某的诉讼请求。

员工、公司及法院观点:
员工观点:
员工认为,公司将其调整至长宁区,该工作地点超出合同约定(公司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对员工的通勤时间和对家庭、小孩的照顾造成了重大影响,但公司未说明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并且,员工一直在原工作地点上班并提供正常劳动,不构成旷工。因此,公司以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处分,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公司观点:
公司主张,戴某某所在上海XX园区面临政府收储计划,必须在2023年6月30日以前清空办公场地,戴某某所在办公场地无法继续使用,又恰逢集团财务信息化发展,集团财务均采用统一化管理,包括戴某某在内的所有园区财务均调整至长宁或虹口园区集中办公。对戴某某仅调整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福利均不发生任何变化,基于戴某某的通勤问题,公司也愿意提供通勤补贴。但经过公司多次贵高,戴某某仍未到新工作地点报到。根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服从部门合理工作调动,逾期仍不到岗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2天或12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公司可无偿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戴某某连续旷工超过2天,公司与其解除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长宁区园区系公司2022年度企业年报登记的通讯地址,也是集团公司的办公地址,该地址属于公司经营地址。公司因经营需要,安排出纳集中办公,并将戴某某安排至长宁园区,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虽然有所调整,但原工作地点与新工作地点之间并无明显不便利之处,公司以在通知中明确工作岗位、福利待遇不变,且愿意提供必要的通勤补贴,在此情况下,戴某某仍拒绝至新地点报到,构成旷工。因此,公司对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公司虽然享有用工自主管理权,但行使权利时应当合法合理。公司变更员工工作岗位,首先要审查合理性和必要性。比如,是否跨地区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的生活是否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有无提供相应补助,是否因经营管理需要必须做出调整。本案中,公司因徐汇园区办公场所无法继续使用,而将戴某某的工作地点由徐汇变更至长宁,且提供了通勤补贴,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合理性,因此,戴某某拒绝至新工作地点报到,就构成了旷工,公司据此辞退戴某某,就属于合法解除,从而无需支付赔偿金。但实务中,很多企业不合理地变动员工工作地点,从而导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拒绝报到构成违纪吗?

企业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地点若不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如未考虑对员工生活的实质性影响、未提供相应补助或非因经营管理必需,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故企业变更员工工作地点需确保具有合理必要性,说明原因,提供必要补助,与员工妥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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