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报就业情况,公司能停发竞业补偿吗?本案例中副总裁刘某离职后未定期提交就业证明,公司据此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但仲裁和法院均判决公司需支付2020年1月17日至10月16日期间的补偿178,531.2元。法院认定,仅以员工未提交证明为由拒付补偿无法律依据,为企业规范竞业补偿支付行为提供重要参考。
就业报告义务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刘某2018年9月3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副总裁。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4.3约定:乙方(指员工)承诺在离职后每三个月向甲方(指公司)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当面送达的方式书面提供履行竞业禁止限制义务的证明,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以及乙方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逾期不提供的,视为乙方未履行竞业禁止限制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019年10月1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2月2日,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期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416572.8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员工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78,531.2元。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11月3日期间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支付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公司虽主张员工未按约定每三个月向公司书面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故无需支付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在公司未举证证明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仅以员工未提交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为由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于法无据,法院难以支持。
律师分析:
从本案可以看出,即便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需履行就业报告义务,但是,司法实践中,员工未履行就业报告义务,公司不可以停发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便公司停发了,员工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手段,要求公司支付。
就业报告义务及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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