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商业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提前解散,与处于医疗期未满的员工童某终止劳动合同。童某不服,历经仲裁和起诉,最终败诉。公司虽提前解散,但仅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童某与上海某商业公司签订起始日期为2014年8月6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9日,该商业公司向童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因受外部经济形式影响,经营困难,公司经研究决定提前解散,现通知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请你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逾期未办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你个人承担。童某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休病假,终止劳动合同时,童某的医疗期未届满。
2021年11月30日,该商业公司的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载明:因公司经营困难,严重亏损,全体股东同意解散公司,决定停止营业,进行清算,清算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2022年1月29日,该商业公司在报纸刊登解散清算公告。2022年7月26日,该公司注销。
2022年1月11日,童某以该商业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15000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689.2元;3、支付医疗补助费98571元。
仲裁结果:
仲裁驳回了童某得全部仲裁请求。童某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也驳回了童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且,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受医疗期、女员工三期等影响,需要顺延到情形消失后再终止,其他情况下的终止,不受影响。
因此,本案中,虽然童某仍处于医疗期内,公司在提前解除的情况下,仍可以依法和童某终止劳动关系,并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对于一些小公司,尤其是可以随时换一家公司重新开始的老板来说,如果遇到泡病假或三期女员工,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可以提前解散老的公司,该等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法和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只用按照员工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也无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公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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