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判决企业仍需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法院认为即便企业进入破产清算,也应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补偿义务。
公司破产清算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2020年10月16日,因案外人对该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申请,法院受理该破产申请。员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173449元,破产管理人作出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未就原告债权予以确认。员工杨某自2003年10月进入该公司工作。2020年6月13日,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对该公司享有123149元的职工债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公司无法证明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与何时解除,因此,对于员工主张劳动合同系于2020年6月13日因公司营业执照吊销而终止的意见,予以采纳,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员工的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故法院确认员工对公司享有职工债权金额共计为123,149元。
律师分析: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应以先出现的情形,来确定和员工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的终止时间。本案中,该公司2020年6月13日被吊销营业执照,2020年10月16日被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虽然根据法律规定,两个情形出现时,都会导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但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先出现,因此,本案,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终止。
公司破产清算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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