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营业执照被吊销,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合法,但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确认企业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有权解除合同,但仍应履行补偿义务。

吊销营业执照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于2019年11月6日入职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1月6日至2022年11月5日止。2022年3月22日,公司因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22年6月22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2022年9月7日,公司刊登清算公告,股东为清算组成员。202211月9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2021年11月20日,陈某剖腹生育一小孩,已领取产假128天的剩余津贴,公司未向其发放80天奖励假工资。陈某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陈某于2022年5月18日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2022年3月28日至5月18日期间奖励假工资9533.32元,驳回其他仲裁申请。员工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股东支付员工被告陈某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奖励假工资9551.76元、经济补偿金15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依据上述规定,其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其应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至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时止,陈某在某公司处任职2年零4个月,某公司应向其支付2.5个月月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注销后,应由公司股东承担支付义务。
关于奖励假工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根据该条规定,陈某在2021年11月20日-2022年3月27日享受128天产假后,还可在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享受80天奖励假。虽然某公司在陈某产假期间被吊销营业执照,该情况非因陈某导致,某公司仍应按原工资标准向陈某发放奖励假工资。但由于陈某已于2022年5月19日以寄送通知书的方式向某家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该行为视为其自愿放弃2022年5月19日以后的奖励假权益,故某公司仅需向陈某支付2022年3月28日至2022年5月18日期间的奖励假工资。某公司注销后,应由公司股东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其实涉及多种情形:(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2)企业被责令关闭;(3)毕业被撤销;(4)企业决定提前解散。这几种情形出现,都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遇到三期女员工,广州地区,除了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外,公司还需要向员工支付奖励假工资。

吊销营业执照经济补偿金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如遇营业执照被吊销等法定解散情形,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需注意仍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不得以经营异常为由规避补偿责任,否则可能面临违法解除风险。建议在类似情况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操作,提前评估用工法律责任,妥善处理员工安置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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