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江苏某教育机构与员工王某某的劳动纠纷案例,分析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案例中,机构在合同到期前发函要求续签,因双方对工资条款未达成一致导致合同终止,法院认定机构无需支付补偿金。律师指出,若超期未续签则需补偿,且江苏地区对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殊规定。
员工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王某某,2019年8月1日与被告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教学工作,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基本工资为每月2020元。2022年1月5日,王某某向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发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向王某某发送《复函》,回复:同意与王某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一期合同签订双方均需执行双减政策和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续签合同需持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并要求王某某于2022年1月26日前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等内容。2022年1月25日,王某某发送《告知函》,载明:同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要求工资不得低于原实际履行报酬。2022年1月27日,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向王某某发送《终止劳动关系告知函》,载明: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经培训中心多次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维持原合同内容不变),但王某某一直未办理续签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员工个人原因不续签,中心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22年2月1日起,江苏某教育培训中心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终止。
2022年3月25日,王某某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人身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该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经向王某某征询意见,王某某不同意由该委受理,2022年4月20日,该委出具仲裁时间确认书,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王某某和江苏某教育培训终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培训中心两次向王某某发函要求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但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未能协商一致。“双减政策”的出台势必对教育培训机构的业务内容及业务量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背景下,王某某要求培训中心在劳动合同中承诺其工资不得低于原实际履行报酬有悖客观情况,亦无法律依据。双方因此未能续签劳动合同,责任不在培训中心,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王某某要求培训中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培训中心虽然没有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关系,但是,赶在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满一个月内,以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从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即便员工拒绝续签,公司因此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需要提醒公司注意的是,在江苏地区,在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如果在合同到期后,才要求员工续签,可能会面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下一个案件分析中,我们会详细分析。
员工拒绝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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