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郭某于2023年5月10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营销,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7000元。2024年5月9日,公司向员工发送《不续签劳动合同决定书》。2024年5月9日前,员工郭某已怀孕,并已告知公司。2024年5月29日,员工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按原工资支付自2024年5月9日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对员工郭某的仲裁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自2024年5月10日恢复与员工郭某的劳动关系;公司按照7000元/月的标准支付郭某自2024年5月29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法院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5月9日期满时,郭某已处于孕期。根据郭某提供的请假审批、岗位调动确认书、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公司知晓郭某怀孕,其虽辩称屡次催促郭某提供怀孕证明,郭某不予配合,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公司在未对郭某怀孕事实进行审慎核实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9日终止与郭某的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属于违法终止。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公司辩称郭某原有岗位已取消,但郭某坚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且明确表示可以接受公司的安排。鉴于此,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可以恢复,郭某主张自2024年5月10日起恢复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因郭某2024年5月29日提起仲裁,故恢复期间的工资应自2024年5月29日起支付,曹某按每月7,000元主张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女员工三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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