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内女员工严违纪辞退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曹某于2004年10月11日进入公司工作,岗位为车间作业员,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5月23日,公司在车间召开会议,要求曹某等员工正常恢复生产,并于当日在车间张贴通知,内容主要为:因车间全体员工2017年5月9日至5月22日期间连续多日未完成排程,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现公司责令员工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完成生产排程,如继续消极怠工将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2017年5月24日,公司再次张贴通知,主要内容为:因车间全体员工自2017年5月9日至5月23日连续多日未完成排程,自2017年5月23日通知后仍消极怠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已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包括曹某在内的24名员工记大过一次,公司再次责令员工立即恢复正常生产秩序,完成生产排程,如继续消极怠工,公司将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2017年6月5日,公司向曹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车间的部分/全体员工自2017年5月9日至5月22日期间,因消极怠工而没有完成生产排程的工作任务,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开会方式向包括曹某在内的全体车间员工告知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后果,但车间消极怠工现象未改善;2017年5月24日公司再次以公告方式通知曹某等人并予以大过;至2017年6月5日上午仍消极怠工。曹某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解除情况公司已报请工会。员工曹某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员工当时处于哺乳期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员工曹某的请求。员工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结果与一审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应否支付曹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第一,曹某等员工是否存在消极怠工行为。公司主张曹某等员工存在只聊天不工作、边聊天边工作、随意走动、脱岗、擅自离岗、不从事任何工作等消极怠工行为,并提供《日排程》、《日产量报表》、《2017年3月至6月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视频光盘等予以证明。首先,根据公司提供的《日排程》、《日产量报表》及《2017年3月至6月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在2017年5月开始,曹某等员工所在的车间确实存在产量严重下降的情况。曹某在仲裁审理中关于日排程及产量统计的陈述,与公司的陈述可以对应,可见公司处确实存在日排程及日产量报表。现曹某虽对公司提供的《日排程》、《日产量报表》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证,故法院对此均予采信。而公司提供的《2017年3月至6月车间日排程及产量汇总表》系根据上述两表统计,故法院亦予采纳。其次,公司提供了2017年5月23日至6月5日期间完整工作时间段的视频,曹某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法院亦予确认。现根据视频显示,曹某等员工确实大量存在只聊天不工作、边聊天边工作、随意走动、脱岗、擅自离岗、不从事任何工作等消极怠工行为。综上,对于公司主张曹某等员工存在消极怠工行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第二,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有依据。根据公司提供的《员工守则》,确有员工存在“怠工或唆使他人怠工”行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同时,劳动者应忠诚履职。公司先后于2017年5月23日、24日通过开会、张贴公告等形式,告诫员工要求立即恢复生产,停止怠工,但曹某等员工仍拒不改正,明显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曹某主张被解除时仍处于哺乳期,应享有特殊权益,但曹某系因严重违纪被解除,与此并不相悖,故曹某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公司以曹某消极怠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曹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女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确实有一些特殊照顾,比如,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就需要顺延至三期届满才可以终止。比如,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三期并不是免死金牌,三期女员工严重违纪的,公司仍可以无条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期内女员工严违纪辞退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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