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后续仍主张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二倍工资。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理由是公司已履行签约义务,而员工故意不签,违反诚信原则。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主动要求签约但遭员工拒绝,可免除二倍工资责任,否则仍需承担法律风险。
员工不愿意签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高某某于2021年3月3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21年3月5日,公司人事向被告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载明工资为2480元/月。原告予以拒签,拒签原因为“之前收到offer确定的无责底薪是14000元,不是2480元,另外,关于销售提成方案也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出来”。
2022年3月15日,员工高某某向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公司: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无责底薪14000元,销售提成另计;2、赔偿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222年5月10日,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员工连续3个月业绩不达标,经销售部内部培训,目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企业微信工资条显示,2021年11月,员工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2000,交通补贴1500元,通讯补贴200元,餐饮补贴300元及绩效奖金。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员工工资结构未基本工资8400元,交通补贴1500元,通讯补贴200元,餐饮补贴300元及金额不等的绩效奖金。
2022年6月28日,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工资差额,2021年4月2日至2022年3月3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及2022年未休亲子假的20天工资。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员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工资差额24872.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69.60元,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24872.80元,违法解除赔偿金53485.33元,驳回员工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本案中,根据公司人事与员工高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3月5日,公司人事已向被告发送电子版劳动合同,说明某公司已于2021年3月5日已与高某某就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进行沟通,自此,可以认定某公司不存在不与高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
如果公司和员工之间,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司一定要注意保留要求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材料。该等情况下,因用人单位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员工不愿意签书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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