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提前解散,能退回派遣员工吗?本案例中公司因提前解散将派遣员工董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董某申请仲裁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遭驳回。法院认定,用工单位在决定提前解散时,有权依法将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且董某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其诉求缺乏依据。
单位提前解散及劳务派遣员工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董某于2002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2004年,某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为某公司提供派遣服务,同年,董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将董某派遣至某公司工作。2023年2月,某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发出《关于退回员工董某的通知》,以本代表处决定提前解散,且已进入注销程序为由,将董某退回派遣公司处。2023年2月27日,劳务派遣公司向董某发出《进入待聘岗位通知书》,告知董某,因某公司代表处关闭清算终止派遣,董某自2023年4月1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要求董某待岗。自2023年4月1日起,劳务派遣公司向董某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缴纳社保。董某2023年3月7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不予受理。董某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依职权追加劳务派遣公司为被告加入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董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劳务派遣是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董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董某派遣至某公司处工作,三方构成劳务派遣关系,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某公司为用工单位。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因决定提前解散,将董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安排董某待岗并向董某支付待岗工资、为董某缴纳社保,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故,对于董某基于与某公司处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将董某辞退,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而主张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劳务派遣和直接用工不同,员工的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公司之间建立的,只不过,有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有权将董某退回,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将董某辞退,则董某可以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劳务派遣公司并未辞退董某,而是安排其待岗,并依法向其发放了待岗期间工资,因此,董某要求用工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自然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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