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时,员工工伤赔偿标准如何确定?本文通过案例说明,未参保职工按生产经营地(工伤发生地)标准赔偿。同时明确劳务派遣与外包的区别,以及相关企业的连带责任。企业在跨地区用工时,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注册地不同,易引发工伤保险待遇、社保缴纳及法律适用争议。
企业跨地区用工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1日,某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约定某公司将快递服务外包给劳务公司,外包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外包实施区域范围在上海区域内。员工李某某于2021年12月1日经劳务公司招聘后排至该公司从事快递装卸工作。2021年12月4日,李某某在装车时摔倒导致左上肢受伤,共花去医疗费73716.92元。2022年1月26日,经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某受伤构成工伤。2023年1月29日,李某某伤情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坚定因工致残程度九级,李某某支付了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某公司和劳务公司均未为李某某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与劳务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3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6980元、工伤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500元、2021年12月4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的工伤医疗费8000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7801.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538.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76元、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8月9日期间的医疗费63405.9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800元。李某某及某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劳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94166.32元;上海某公司对江苏某劳务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是劳务派遣还是业务外包,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别在于劳动及生产过程的管理控制权主体不同。劳务派遣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人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虽然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上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控制,派遣单位只承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支付薪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责任义务,并不参与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控制。在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不仅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且也不参与对劳动者的管理控制,外包单位承担对劳动过程的具体管理责任。从某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外包协议》、《劳务外包补充协议》可以看出,某公司是按劳务公司派遣的员工数按月结算费用;劳务公司的外包员工按照某公司制定的流程提供劳动,并制定相应考核方案对劳务公司的外包员工进行管理,某公司负责劳务公司外包员工的工作安排、现场管理及日常考核,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外包员工加班。综合以上事实,某公司与劳务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承包服务费”计算基础为劳动者提供劳动的过程而非劳动成果,劳务公司外包员工的均按照某公司的操作流程、安排提供劳动,接受某公司的管理及考核,提供的劳动属于某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法院认为,某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虽名为“劳务外包协议”,但其法律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的特征,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关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某公司是从事快递服务的公司,其在快递装卸业务岗位上使用派遣劳动者,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在本案中,劳务公司与某公司均未为李某某办理参保手续,导致李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产生工伤保险待遇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由劳务公司承担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李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如何认定,是适用江苏地区还是上海地区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李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发生工伤,并在当地进行了工伤认定,根据上述规定,李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应按上海市青浦区的标准认定。
律师分析:
本案中,劳务公司注册地在江苏,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因未缴纳工伤保险,法院认定,生产经营地在上海,因此,员工发生工伤时,按照上海地区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但是,关于生产经营地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则有不同的判例。
企业跨地区用工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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