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后与公司私了签订赔偿协议,若协议签订时伤残等级未定且赔偿金额显失公平(如本案公司仅赔9万,实际应赔超17万),员工反悔后仲裁或诉讼,通常支持补足法定差额。本案例中伤残鉴定前私了协议易被认定无效,企业需谨慎规避“趁人之危”风险,合规处理工伤赔偿。
工伤私了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10日,员工刘某进入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日工资为280元/天。2019年5月10日,刘某在工作中从架子上坠落受伤,2019年7月29日,认定为工伤。2019年8月3日,公司和员工刘某就其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约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公司一次性向员工支付二次手术费、伤残补助金等一切费用、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贴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万元。先付6万元,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再付3万元。协议签订后,员工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赔偿任何费用。保险理赔鉴定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公司承担,理赔所得的一切款项归公司所有,没有异议。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8月解除。2019年11月29日,员工刘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坚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20年10月13日,员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81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590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同意扣除公司已支付的90,000元);2.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18,27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8月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87,070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结果和仲裁结果一致。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工伤事故发生后,公司和员工就工伤事故赔偿私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但由于双方在缔约地位上不平等,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未作出的情况下,员工并不具有专业医学、法律知识,对自身的伤情难以明确清晰判断,双方协议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与员工因工致残程度九级可依法获得的赔偿金额有较大的差距,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该协议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因此,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相应工伤待遇差额。
律师分析:
员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和员工私下和解,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后,员工又后悔了,要求公司支付全部工伤待遇的纠纷,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并不完全相当。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有关工伤赔偿的协议是在工伤员工伤残等级结论作出前签订的,则员工反悔,一般可以获得司法机关支持,会要求公司将低于法定赔偿标准的差额补足支付给员工,如果有关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工伤员工伤残等级结论作出后签订的(当然,员工需要知道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则除非员工能证明该协议签订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原则上会认定协议有效,视为工伤员工对自己权利的有效处分,员工反悔,要求公司支付差额的,一般不会获得支持。
工伤私了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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