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致工伤员工待遇降低,员工能否索赔差额?本案例中法院支持补足伤残补助金等损失,但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部分地区明确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如北京、广东),部分法院可能以“属行政争议”驳回起诉。企业需关注地方规定,避免因社保缴费基数不足引发工伤赔偿风险。

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员工赵某于2006年2月开始在某公司处上班,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18年11月12日上午,员工在检测消防水池漏水工作过程中不慎从6楼掉下受伤。2019年1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11日,被鉴定为伤残等级捌级。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按照员工实际月工资收入标准为员工缴纳社保,而是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员工受伤前,每月工资为10000元,另每年有建造师补助10000元。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的伤残补助金损失。

裁判结果:
仲裁未在5日内予以受理,员工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计148742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9402元,赵某工伤伤残等级为捌级,应享受11个月的本人工资,即119167元(130000元÷12×11)。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应承担补足赵某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另用人单位是否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缴纳规定的保险费,系决定其应否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即便用人单位缴纳了规定工伤保险费,也不当然免除其因未按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公司还应支付赵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79402元(119167元-39765元)。应享受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其待遇为65000元(130000元÷12×6);住院护理费3840元,赵某伤后实际住院32天,为3840元(32天×120元/天);交通费500元。结合赵某受伤后入住医院,酌定交通费为500元。上列费用共为148742元,由公司支付给赵某。

律师分析:
但司法实践中,公司以最低缴费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而不是按照员工真实月收入作为社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并导致员工申请的工伤待遇低于按照其本人实际工资计算出的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员工要求公司赔偿差额的诉讼结果,一直存在争议。有的案件中,以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目前,也有不少的地方法规和条例中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公司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伤员工是否可要求公司补足因此导致的工伤待遇差额?

建议企业:① ​​严格按实际工资缴费​​,杜绝“最低基数省成本”的违规操作,从源头避免待遇差额风险;② ​​关注地方规定​​,熟悉所在地法规(如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对补足差额有明确要求),提前评估法律后果;③ ​​动态核查缴费基数​​,定期比对员工实际收入与社保申报基数,发现偏差及时调整并留存合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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