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谢某某入职时已62岁(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江苏地区明确规定:未享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人员(≤65岁)工伤认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
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工伤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江苏某公司员工谢某某,入职公司时62岁,已达退休年龄,入职后不久,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主要责任。后,该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了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行政诉讼未支付公司诉请,仍认定蔡某某构成工伤。
律师分析:
关于印发《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而该规定,自2021年2月1日就已生效。根据该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
本案中,谢某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5周岁,且未办理退休手续,因此,虽然是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非主要责任,因此,其工伤认定参照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从而被认定为构成工伤。
再次提醒企业注意,有些特定情况下,例如:违反转包、分包给自然人,比如本案,雇佣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退休人员,比如雇佣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弄命宫。虽然认定企业和这些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却会认定为构成工伤,从而导致公司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达到退休年龄员工工伤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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