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陈某某未签劳动合同且公司未缴社保,下班途中工伤致八级伤残后申请仲裁及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多项工伤赔偿。仲裁部分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承担医药费、一次性伤残就业与医疗补助金等赔付责任。本案例揭示了企业未参保的巨额赔偿风险,明确工伤保险的法定强制性及企业替代赔偿责任。
未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案情介绍:
员工陈某某于2021年3月进入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陈某某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月。2021年6月28日,陈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伤后,在医院治疗,后未再回公司处工作。2022年8月11日,社保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某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2023年4月17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陈某某因工致残8级。2023年7月25日,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工伤医药费98,766.11元;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213.6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564元;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564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6.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1,805.50元。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认定陈某某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0月11日停工留薪期届满解除,并裁令某某公司支付陈某某医药费79,633.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08.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08.40元、住院伙食费360元,对陈陈某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陈某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员工陈某某医药费79,633.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608.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608.40元、住院伙食费3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843元。
法院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的,依法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现员工因工致残程度八级,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致员工未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应由公司承担相应赔付责任。
律师分析: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发生工伤事故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都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用人单位仅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或及时缴纳工伤保险,那么,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费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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