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未覆盖的目录外医疗费用,员工自行承担还是单位支付?公司未缴社保时需赔医疗费,但超目录部分可拒付。本案员工工伤后主张高额医疗费,法院仅支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标准的费用(公司赔17万余元),超标部分由员工自理。企业需注意:未缴社保时全额医疗费风险高,合规参保是关键。

工伤医疗费相关法律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9月3日,在派送外卖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0年12月10日,社保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8月18日,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公司未为王某缴纳过社会保险。2022年11月25日,员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8月6日医疗费297,310.97元;2.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8月6日伙食补助费2,985元;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3,589.60元;4.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伤残津贴20,412元;5.2018年9月3日至2021年9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64,102.40元;6.鉴定费350元。审理中,该仲裁委员会向上海市XX事务中心发函核查员工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3月13日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2023年2月28日该中心作出的核查回执载明:总金额207,180.20元,不可支付费用合计29,881.16元。剩余门急诊票据因非合格发票、无病史、姓名未更改、无出院小结、无明细等原因被退回。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员工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863.20元、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伤残津贴20,412元、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7,84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员工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王某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3月13日期间的医疗费177,299.0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98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863.20元、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9月2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9,340元、2022年8月19日至2022年11月18日伤残津贴20,4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医疗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经上海市XX事务中心核查,属于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总金额207,180.20元(不可支付费用合计29,881.16元),故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及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上海地区,司法实践中,员工工伤时,发生的医疗费,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如果公司先行垫付了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医疗费就应该赔付给企业。如果公司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则公司需赔付员工因此发生的医疗费,但是,员工超过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产生的医疗费,公司可无需予以赔付。

工伤医疗费相关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要求目录外的医疗费,应由员工自行承担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较为复杂,应注意:① ​​必须依法参保​​,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未参保时企业需承担全部合规医疗费及工伤待遇,成本远高于保费;② ​​严格区分费用标准​​,要求员工提供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医疗票据,对超标部分保留拒付依据;③ ​​及时核查报销范围​​,与社保部门或工伤事务中心确认费用合规性,避免为超标费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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